2010年8月4日 星期三

雇主代保管護照等財物,外勞要求返還拒絕者,將不給予改善機會馬上開罰

  外勞雇主要小心了! 許多雇主為防範外勞逃跑,常常扣留外勞護照、居留證等證件,甚至保管銀行存摺。以往只要申訴後雇主事後返還就不處罰,但勞委會最新函釋決定從嚴規範,只要外勞要求返還,雇主拒絕不還,經查獲後就重罰6到30萬元,並且取消外勞配額,可謂「人財兩失」。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8款規定,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也就是雇主必須經外勞同意,才可以代為保管證件。但是實務上雇主為了防範外勞逃跑,幾乎都會扣留外勞重要證件,諸如護照、居留證,即使勞委會之前曾經三令五申,要求雇主非經外勞同意,不得扣留證件,但是雇主不當扣留證件,還是屢見不鮮。
  根據過去做法,雇主若扣留外勞證件,或是銀行存摺等財物,若外勞要求返還,遭雇主拒絕,經申訴後,通常會給予雇主改善機會,亦即只要雇主返還外勞證件財物,就不會開罰。不過由於類似扣留證件財物,甚至代扣仲介借款等糾紛頻傳,勞委會決定對雇主非法扣留證件,祭出重罰。
  勞委會表示,護照、居留證及銀行存摺等屬於外國人的自有財產,且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14歲以上的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等相關證明文件,一旦雇主扣留證件,等於限制其人身自由。
  根據勞委會近日發布最新函釋,雇主只要扣留外國人的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非經外勞同意;或是經外勞同意代為保管相關證件,外勞要求返還,雇主拒絕不還者,經查獲後,一律構成違法就服法第54條規定,由地方主管機關處以6-30萬元罰鍰,中央主管機關則可以廢止雇主聘僱許可。換句話說,雇主稍有不慎,不但要付出鉅額罰鍰,連外勞配額都被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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