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4日 星期三

個人設立護理機構變更負責人,8/31前勞委會專案認定不違法,逾期將有非法聘僱的問題

  對於個人設立養護或是醫療機構變更負責人,卻仍沿用原機構名稱尚未向勞委會申請辦理變更,勞委會以「專案」方式認定,曾變更負責人的護理機構應於99年8月31日前檢具新、舊負責人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就無違法問題,如逾期申請,下次申請案件時,就會追溯雇主有關非法雇用外勞的問題。
  勞委會表示,有關個人依醫療法、護理人員法及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設立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及養護機構,其權利義務係依附於負責人,故負責人變更,其機構主體業已變更,倘變更後之新機構有接續聘僱原機構本國勞工,得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於許可登記日起60日內向勞委會辦理接續聘僱外國人。
  勞委會指出,由於勞委會以往所核發的許可文件僅註記機構名稱,未加註負責人,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機構如有變更負責人而沿用原機構名稱者,新負責人應於99年8月31日前檢具新舊負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勞委會申請以資料異動方式變更負責人。
勞委會強調,機構逾期申請,下次提出申請案件時,將會追溯有無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1款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依法將處15萬元至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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