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4日 星期三

被看護人死亡仍申請外勞,疑提供不實資料

  有發生被看護人死亡後,勞委會仍收到雇主或仲介辦理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案件,進而衍生是否有提供不實資料疑慮。
  勞委會指出,由於被看護者已死亡,但是雇主仍檢送「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向勞委會辦理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申請許可等事項,雇主即有「提供不實資料」之情事,已違反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依就服法第65條規定將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常有雇主申訴指出,是在被看護人存活時送件申請,但在辦理期間被看護人才死亡,並非蓄意欺瞞,為釐清責任,勞委會列出3種態樣雇主不會被以提供資料不實受罰。  一、雇主於被看護者存活時自行向勞委會申請,自申請日起至勞委會審核准駁許可日期間,發生被看護者死亡情事;
  二、指雇主委任仲介公司向勞委會申請,自申請日起至勞委會審核准駁許可日期間,發生被看護者死亡情事;
  三、指雇主委任仲介公司向勞委會申請,雇主於申請日前通知仲介公司被看護者已死亡、終止與仲介公司委任關係或意思表示停止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許可事項。
  新象人力總管理處指出,由於被看護人死亡,雇主即不具申聘外籍看護工的條件,為免雇主違法,建議雇主應於事實發生日立即通知仲介公司,以進行後續事宜的辦理,不論是停止申請手續或協助外勞辦理轉出事宜或變更被看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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